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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贯彻】濮阳大型卖场化妆品整治行动拉开序幕!

2021-03-02 00:42浏览数:84 
文章附图

2021年3月1日下午,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华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行动,濮阳市化妆品行业协会配合参与,对濮阳市某大型卖场中两家化妆品专柜进行了例行检查。

典型问题1: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处罚依据: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典型问题2: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处罚依据: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典型问题3: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处罚依据: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检查组对存在问题现场做了记录,查封扣押了违规经营化妆品共计70余套。本次检查一方面是展示反面教材,让更多的商家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则表达了相关部门在调查、惩治非法行为中的态度和决心。检查组表示,以后将进一步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从严处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组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温馨提示:濮阳市化妆品行业协会将积极配合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检查,按照市局要求开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开好“两会”,即化妆品行业法律法规宣贯会和化妆品行业知识培训会;做好化妆品生产企业及经营者“红黑榜”工作,为年终市局评选“化妆品行业诚信单位”提供准确的参考依据。

为更快的净化濮阳化妆品行业市场,欢迎大家关注协会公众号或者网站留言举报违规经营商家信息,了解更多行业动态。协会电话:0393-896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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