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应坚持依法处置、无害化处理、杜绝再流通原则,主要目标是侵权假冒商品分类销毁机制进一步健全,无害化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社会震慑效应进一步显现。
《意见》规定了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工作主要内容:一是明确销毁范围,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依法没收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标识标志、标签、证书、包装物等,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二是明确销毁时限,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法审结案件后应及时提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意见。但两种情形例外:第一种是提前销毁,对易腐烂、变质等不易保管的涉案侵权假冒物品,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在行政、刑事案件审结前销毁;第二种是滞后销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依法予以销毁;三是明确分类处置,根据侵权假冒商品的物理特性或性质进行分类,交由具有相应资质或符合条件的单位处理;四是加强污染防控,落实无害化处理相关规定;五是加强物品保管,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建立侵权假冒商品处置台账,严防截留、替换、挪用、变卖、毁损、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侵权假冒商品;六是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处置全过程依法合规。
《意见》要求切实做好保障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把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侵权假冒商品保管、运输、处置费用应当按规定纳入预算;二是深化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侵权假冒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三是注重宣传引导,营造打击侵权假冒的良好氛围;四是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下一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督促指导,推动《意见》有效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销毁工作组织开展、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全国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年度绩效考核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