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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副会长   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    名。负责人总数为   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理事或者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濮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 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濮阳市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执行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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